促进农业科研、教育与推广之间的有机结合
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组织系统主要包括农业科研系统、农业教育系统和农业技术推广系统。目前我国三类系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且彼此之间各成一体,不利于农业技术创新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我国农业科研组织系统的设置和运行机制不尽完善。国家、省、地市三级农业科研机构学科专业重复设置、分工不明确、跨部门跨专业合作项目少,不仅导致了科研项目的重复设置,造成了农业科技资源浪费较大,总体运行效率不高,导致了地区之间在农业科技力量上的强弱悬殊。
因此,应当从中国具体国情和遵循农业区域性特征出发,借鉴农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构建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系统的过程中,按照农业技术创新的区域性特征,以农业生产区域为基础,建设全国公共农业科研系统。
使农业科研工作更适合地区特点和发展需要,促进农业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避免目前农业科研机构之间的低水平重复研究和恶性竞争,提高农业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
我国农业教育和农民培训系统不能满足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需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户是生产的主体和最终决策者。
目前,我国农民的职业培训基本上是空白,有的地方虽有农民夜校、技校之类,却因为缺少资金、没有师资而名存实亡。而农业高等院校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在科研教育和推广中的作用,如农学院培养的专业人才毕业后相当部分从事其它非农行业的工作。
应扩大我国农业教育的范围,建立高、中、低三个不同技术能力需求层面的全方位农业教育系统,并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的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发挥农业教育和农民培训在农业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科研与生产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推广不力等问题。
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系统共四个级次,农业技术推广队伍远远超过世界上任何国家,但这种体系没有考虑到农民的真正需求,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意志的反映,不符合农业、农村的经济与社会现实状况。
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教育、科研部门长期处于“各行其事”的状态,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导致我国科研成果虽然很多,但其推广价值却很低,造成成果转化率低、重复研究和资源浪费的结果。
从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机构的隶属关系来看,我国部属农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大部分隶属于农业部,小部分隶属于教育部,省属农业科研机构和高校隶属于省政府的科委、教委等部门。
推广机构则隶属于农业行政部门管理,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机构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部门,缺乏内在联系和协调这种科研、教育、推广各成一体的分散体系,使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过程中容易发生阻滞。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成立自上而下的政府综合协调管理部门一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委员会,实施垂直化管理,制定相应的组织人事制度,从组织体制上打破各自封闭的运行系统。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双向反馈机制,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统一负责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机构的管理,鼓励和促进农业技术创新资源在三类机构之间流动,实现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和管理。
同时以区域性的农业科研中心为基础构建相应的农业教育体系和农业推广体系,促进农业科研、教育和生产的紧密结合,促进农业技术创新资源在具有不同区域特点的农业技术创新系统中合理配置。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主要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这种模式对促进农业技术与经济的快速发展曾起过巨大的作用。
但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以政府行政计划为主的农业技术推广系统,很难适应市场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诸多新需求。在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农民作为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方参与度极低,处于非常被动的接受地位,导致农业技术研发、推广与需求脱节。
尽管农业技术具有不同程度的公益性,但农民始终是农业科技需求的源泉,是农业科技成果的最终使用者,所以,必须明确农民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在农业技术全过程中的参与度。
即在确定农业科研方向、进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传播和应用过程中农民都应广泛参与,真正实现农业科技研发、推广与农民需求的紧密结合。
历史经验表明,农户在分散的状态下不利于表达真实需求,只有通过农业合作社等组织载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才能保护农民利益,合理确定农业科研方向,提高农业成果转化效率。
所以,我们应该大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促进农民以组织形式广泛参与到农业技术创新当中。
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
目前,我国主要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手段传播农业技术,在一些农业发达地区,即使部分农户已开始使用互联网获得农业技术信息,但与农业发达国家推广效果相比差距仍很大。因此,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非常紧迫的工作。
农村信息化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从国外农业信息化的情况看,政府部门的集中统一领导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是国家信息化体系高效运作的基础。
只有政府及其农业管理部门有能力促进、管理、协调农村信息化建设,减少农村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复建设和浪费,从而获得最大的产出和效益。
在信息传播上,政府部门是农业信息最主要的传播主体之一。农业信息产品中多数具有公共产品性质,需要由政府提供,才可能建立权威性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统计、分析与报告制度,为农民提供及时、全面、精确的市场信息和参考资料。
因此,中国政府作为农业信息服务的主体,要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强有力的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并分工协作。
制定有效的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保障措施
农业发达国家为了促进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对农业科研及技术推广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和实施了扶持农业技术创新的综合政策与措施。我国应借鉴各国的宝贵经验,首先,应制定综合性的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方面的政策法规。
在立法的保障下,建立布局合理的农业科研系统、农业教育系统和农业技术推广系统,并成立使农业科研、教育与推广有机结合的协调有力的科技管理系统。其次,建立健全与农业科研、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相关的政策与措施。
如对农业技术创新不同阶段设立不同的专项基金,用于对重大农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或贷款贴息,尤其注重鼓励涉农企业、科技成果持有者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将科技成果带到田间地头实现转化。另外,要制定并实行奖励机制,激发各配置主体农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保证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人才、税收等配套政策措施;我国农户规模小,单个农户作为农业科研成果的主要需求者力量薄弱,需要通过建立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提高农民的主体地位,提高其农业技术创新的参与度。
结语
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加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保护。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其发展,以此来理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政府应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定财政补贴及减免部分税收的政策支持。另外,国家还应设立专项基金,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科技普及、低息贷款等给予相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