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最新修订的禁养区具体范围和要求有这

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年12月印发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意见,之后又根据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政策解读和工作实际于年4月23日及6月27日进行了两次修订完善,并于7月17日印发各镇街实施。

主要内容

一、我市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二、我市禁养区划定依据

三、我市禁养区关闭搬迁具体要求

四、我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五、问题答复

一、我市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指我市水源取水井群半径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城区主城区(东至弥河河道,南至农圣街,西至菜都路,北至文圣街)。

3、镇(街)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建成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周边米范围内。

4、市级以上管控河流,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米范围内(河道内属建设用地性质的地域除外);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米范围内。v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范围

1、村庄及周边米范围内。

2、市级以上管控河流,在以上划定为禁养区范围的相连地50米至米范围内。

3、高速公路、一般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各米范围内、高铁米范围内。

4、高密度饲养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我市禁养区划定依据

近日,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在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过程中有关禁养区划定原则、标准和程序及禁养区内确需关闭和搬迁的养殖场含义等有关问题。

一是明确禁养区概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而并非“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场区”。

二是明确养殖场含义。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三是明确禁养区范围。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是明确不同区域管理要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五是明确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依法合规进行还田等利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意即如果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的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依照《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沼肥施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还田等利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六是明确工作机制。地方环保、农牧等部门提出初步划定方案,报上级环保、农牧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我市禁养区关闭搬迁具体要求

(一)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现有的必须关闭搬迁)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指我市水源取水井群半径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城区主城区(东至弥河河道,南至农圣街,西至菜都路,北至文圣街)。

3、市级以上管控河流,有堤防的河道,护堤地(大坝)以内(河道内属建设用地性质的地域除外)。

4、生态红线区(双王城水库区)。

5、镇(街)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建成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由各镇街科学设置边界,边界范围以内。(以各镇街设置的边界为准,见下表)

(二)虽属禁养区范围,只要不排放污染物,允许继续养殖区域:

1、镇(街)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建成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由各镇街科学设置边界,边界范围以外(外延部分)。(以各镇街设置的边界为准,见上表)无外延的,边界范围外为适养区。

2、市级以上管控河流,有堤防的河道,护堤地(大坝)以外30至米范围(一般掌握在大坝以外30米范围)。无堤防的河道,一般常年无水,只要不向河道内排放污染物,允许继续养殖。

对河道有特殊要求的,以河长制管理要求

四、我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按照畜禽养殖规模“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我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如下

1、只减不增区域(以下简称一类区域):我市东环路(羊田路)以西、北环路(寿济路)以南、大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北范围内的区域。

2、总量平衡区域(以下简称二类区域):除去“只减不增区域”和“适度增加区域”范围外的区域。

3、适度增加区域(以下简称三类区域):营里镇辖区、台头镇辖区、羊口镇管委会辖区、双王城辖区。

任务目标

在我市所有范围内,鼓励各镇街制定政策,引导位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实现关闭或搬迁;本着离村庄由近及远、先急后缓的原则,引导位于限养区的养殖场(户)有计划实现关闭或搬迁;引导一类区域内现有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逐步退出;引导二、三类区域适养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下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上档升级,发展规模养殖。

政策措施

1、土地使用政策措施(1)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现持有的畜牧和国土部门的审核手续及农用设施用地手续到期后一律废除,不再续期或新办。我市限养区、适养区内的养殖场持有的畜牧和国土部门的审核及农用设施用地手续到期后可进行续期。

(2)我市在适养区内新建规模养殖场,一类区域范围内不再新建养殖场,不予办理新建养殖场的设施农用地手续;二类区域范围内要按照本镇街辖区内拆一建一的原则,根据寿政办发[]55号文件可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三类区域内,由镇街科学规划布局,可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3)严禁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擅自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如改变用途为非农业建设,畜牧部门办理的审核手续自行作废,并提交国土部门核销设施农用地手续。

2、环保措施

(1)根据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分类管理的原则,一是禁养区范围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范围内,不允许建设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于年12月底前要依法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其他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行“不关就治”,达到不排放污染物的标准,同时在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养殖场。二是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严控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养殖场必须完善环保手续,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实现达标和减量排放。三是督促位于适养区内且符合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的养殖场,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没有配套环保设施和没有实现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处理。

(2)根据地域布局规划原则,一类区域内,适养区、限养区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要逐步完善环保手续,鼓励引导不能办理环保手续的规模养殖场及本区域内所有规模以下专业户、散养户逐步关停和退出;二、三类区域内,适养区、限养区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要逐步完善环保手续,其余除年12月底前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外,均应配套基本粪污处理设施(堆粪场、沉淀池等)及其它应该采取的措施,达到不直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不排放污染物的目的,否则均应关闭或搬迁。

4、证照措施

主要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畜禽舍所有权证等。对一类区域,适养区、限养区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给予新办,其余养殖场(户)一律不予办理,原持有的继续有效。二、三类区域只要达到相关条件即可给予新办。

5、技术措施v推动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池(液)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

五、问题答复

对先有合法养殖场、后成为禁养区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你好,《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于年2月26日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对建设养殖场没有明确的选址要求,随着办法的公布,部分养殖场变的不符合要求了,我市出台“三区划定”方案后,变成了“禁养区”内,这是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不属于我局解释范畴。关于补偿问题。因目前位于我市禁养区内的绝大部分养殖场没有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牧局审核手续、国土部门设施用地手续、环评手续等),同时对大部分养殖场采取令其停养,可改作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产业,未占用养殖场的土地及未拆除其设施,故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关闭搬迁。如果城镇建设及新农村建设确需占用养殖场土地时,可按相关标准给予其补偿。

我的养鸡场离村庄近,是不是在关闭搬迁范围?

你的养鸡场离村庄近,村庄周围米内属限养区范围,目前对你这种范围的养殖场的具体要求是,必须不能排放污染物、不能有气味污染,这就要求你今后要采取多种措施达到以上标准。对距离村庄很近,通过整治仍达不到要求并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建议关闭搬迁。

对现有养殖场,环保方面是怎么要求的

现有畜禽养殖场(区)全面推行粪污处理基础设施标准化、绿色化改造。实施“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11)建设。“一控”,即推行节水养殖技术、制度措施,控制用水量,压减污水产生量。“两分”,即改造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实现雨污分离;改变水冲粪、水泡粪等湿法清粪工艺,推行干法清粪工艺,或采用固液分离设施,实现干湿分离。“两配套”,即养殖场配套建设储粪场和污水储存池。“三防”,“两配套”设施符合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一基本”,即粪污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填平补齐粪污收集、输送、储存等设施。

禁养区的养殖场必须全部进行关闭搬迁吗

不是。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我市禁养殖区范围内的两类区域,养殖场只要不排放污染物(包括无气味污染),就可以继续养殖:

1、城镇居民区:各镇街确定的边界外延部分。如稻田镇,确定的边界为东至桂河路、西至稻德路、南至赛奥路、北至圣龙路,四至范围内的养殖场必须全部关闭搬迁,四至边界外延米范围内的养殖场可以通过整治达标,允许其养殖。

2、河流:因河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划入的禁养区范围,但我市考虑到河长制要求,将河流区域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中规定,划入了禁养区范围。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河流大坝以外的养殖场只要不排放污染物,就不在确需关闭搬迁之列。

以上由各镇街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等条件,由各镇街把握,确定方案执行。

寿光市畜牧兽医管理局

.8.21

编辑整理:寿光电视台融媒体新闻中心

丨编辑李晓坤丨责编牟彦霞丨监制张学军宋成军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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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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