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印发年饲料质量安全监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0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畜牧总站,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蜜蜂研究所、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有关单位: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0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01年3月8日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0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ofd

0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分析评估潜在风险因素,提升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行为,努力确保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全国一盘棋”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产品监测、风险预警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饲料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由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在辖区内按一定比例随机选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原则上按照已核发生产许可证数量0%的比例确定生产环节监督抽查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重点抽检一定数量本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各省级监督抽查批次数不少于附件1中规定的任务数量。

1.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详见附件)。质量指标包括水分、粗蛋白等产品质量保证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6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中规定的铅、砷、真菌毒素等需要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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