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合理、有序流转,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城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负责全县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签订及交易鉴证工作。 第三条 农业转移人口是指在武城县域内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第二章流转原则 第三条 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坚持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二)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三)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业转移人口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四)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和发包方合法权益。流转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继续流转。 (五)农业转移人口承包土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方可依法凭证流转;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承包土地不得流转。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四条 农业转移人口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股份合作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进行。 第五条 农业转移人口转出承包土地,可以本人自主流转,也可以委托村委会进行流转。第四章流转程序 第六条 农业转移人口转出承包土地,对供需双方属同一镇、街、开发区且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镇(街)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交易,交易资料定期上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跨镇、街、开发区或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交易成功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七条 农业转移人口转出土地经营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农户承包土地转出申请书 (四)委托村委会流转的还需提供委托书 (五)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在交易中心大厅和武城县农村产权交易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九条 挂牌期间,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条 凡对转出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挂牌期满,武城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二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业转移人口委托村委会流转的,可由村委会代表农户与受让方签订合同。 土地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流转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流转标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流转标的现状(土地名称、坐落、四至范围、面积、质量等级); (五)流转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签约日期; (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转出方与受让方通过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 武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资料归档。武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将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资料备案归档。第五章扶持与奖励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免收交易服务费用。第十七条武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农业转移人口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优先办理,积极与经营效益好、信誉度高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商、洽谈。 第十八条 凡是在我县域内城镇落户的农民流转土地,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并对取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备案证书》的,在10年的管理期内,由县财政每年每亩在流转合同外再补贴10元。 第十九条 农业转移人口取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备案证书》和《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的,经各镇、街、开发区经管站初审,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复核后,报县财政局,每年12月31日前将财政补贴资金存入农业转移人口个人账户。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武城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武城宣传:wuchengxuanchuan稿件来源:武城县农经局责任编辑:房婧供稿请致电:-?白癜风治疗最新方法?北京治疗白癜风花多少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