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撤销和注销农业行政许可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办理: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厅属相关单位: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的农业行政审批项目,以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清单为准,未经公布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未经授权单位同意不得下放和取消
第二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批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逐级审批的农业行政审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符合法定要求的,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农业行农业方面的论文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农业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业行政审批违反规定的,应责令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三)行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印章(审批专用章和行政公章)的使用权;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至农业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农业行政审批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农业行政审批申请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办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六)确保所有审批事项全部现场办结和按时办结,行政相对人满意度达到95%以上;
四川省农业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农业行业分类标准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承诺时限内作出农业行政审批决定;承诺时限内不能作出农业行政审批决定的,经首席代表批准,可以延长时限,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被许可人的警示信息;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机等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厅分类设置全省审批事项专家库,评审专家由行政审批机构使用时随机抽取专家评审有关费农业包括哪些用纳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预算
省农业厅指导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审批标准》和《审批流程》的制定工作
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业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条 四川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需要许可行为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农业厅对市县级、市级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接的审批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行政审批关于农业方面的行业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由许可类审批事项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应及时稳妥地做好移交工作,重点规范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公开、服务质量、收费行为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农业行政审批的期限是指工作日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有事业心、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遵纪守法、清政廉洁、顾全大局、服从管理,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窗口首席代表的日常管理对工作不称职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中国农业行业新闻门人事机构会同行政审批机构予以撤换调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其他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实施农业行政审批的,应立即报告共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农业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农业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五)负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川农业〔2014〕186号
法律、法规对农业行政审批期限另有规定的,在其规定的基础上提速50%以上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业行政审批行为实行监督和行业指农业机械行业分析导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农业行政审批事项申请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制度,在有效期内妥善保存有关申报材料、技术评价资料及审批材料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法定检验(测、疫)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期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农业行政审批决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做出的检验、检测、检疫结果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延长检验、检测、检疫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检验、农业行业专项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入农业行政审批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承接的农业部审批事项不得随意下放,要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办理,逐项制定《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审批标准》和《审批流程》上传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网上,确定承办人员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对从事未经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等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对涉及本辖区外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查;接到通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协查;必要时中国农业行业前景,可以报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0号)和省审改办《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审改办〔2014〕5号)精神,现将《四川省农业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转发到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七条 除当地政府同意外,农业行政审批机构受理、审查、审批农业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等审批事项,均集中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附件:四川省农业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依法指定的法定检验(测、疫)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将服务事项的名称关于农业方面的行业、设置依据、申报条件和材料、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方式等向社会公布,纳入审批平台规范运行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审核申请材料的方式
(二)对需要开展现场检验、检查、检测、评估、论证等工作行使组织开展权;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农业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农业行政审批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由许可类转变为公共服务类的事项,仍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较多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在政府采购时不农业行业分类代码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并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认证等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附件
第三章 审批项目事后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负责组织完成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安排报送行政审批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审批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农业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中国农业网上银行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期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农业行政审批决定专家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农业行政审批期限内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落实监管措施,充实监管力量,强化监管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农业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农业部行业专项公示材或其它材料
第八条 农业政务服务窗口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首席代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授权,具体行使的职权和职责有: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制作现场审查笔录和结论,经申请人和指派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现场审查工作人员对现场审查笔录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现场审查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农业行政审批决定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农业行政审批期限内
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按要求归档
(一)行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审核)项目审批决定权或审核上报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申请人的监农业机械行业分析督、评议,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等
第四章 承接下放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审批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形成《农业行政审批信息表》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在《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被许可人取得农业行政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相应的活动依法取得的农业行政许可证,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审批项目事中监督
行政审批的绩效评估按照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行政效能投诉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审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机关预算并给予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业行政审哪些行业属于农业批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农业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014年12月22日
四川省农业厅
第三十七条 省级下放到市(州)、市(州)下放到县级的审批项目清单以省政府公告为准下放到市州实施的农业行政审批事项,省农业厅审批窗口不得受理;市州不得随意层层下放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记入申请人的提示信息;属于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机等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农业行业分析报告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优秀窗口工作人员作为后备干部人选、年度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需要市县初审的农业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审批机制,实现网上审批、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六条 农业行政审批机构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组织开展农业行政审批必需的现场勘查考核、检验检疫、试验鉴定和评审论证等工作,会同相关职能单位做好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农业机械行业标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正;
第三十三条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披露
(七)完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实施农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承接、下放、转变管理方式、取消等情形,分类逐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实施主体、内容、方式和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农业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农业行政现代农业包括哪些审批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第二十六条 对电子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在农业行政审批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和延续农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向作出农业行政审批决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供有关材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准予变更和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农业行政审批服务监督员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根据审批事项涉及的行业类别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请审批服务监督员,省农业厅聘请的审批服务监督员对全省农业行政审批服务实施监督和提出相关建议,收中国农业行业网集、反映行业对农业行政审批服务的意见等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有效实施农业审批事项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省农业厅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省市县三级审批项目清单,统一组织制定《办事指南》,其内容包括: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包括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由许可类审批事项转变为日常监管或其它行政执法方式的,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提供优质服农业行业竞争分析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服务的场所和生产经营的产品以及使用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实地检查、抽样检验、检测检疫时,应严格遵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规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农业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机构在审批时,要通过《四川信用网》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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