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伟赵尔雅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人工智能国际法

    

沈伟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尔雅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欧盟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要目

一、引言

二、人工智能之国际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人工智能之国际法规制的现状

四、数字经济背景下人工智能对国际法的挑战

五、以国际法规制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合作路径

六、人工智能国际法规制的中国因应和参与

人工智能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其在商业和其他场景的广泛运用给国际法带来了一系列挑战,而人工智能在技术上的治理需求和主权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意味着国际法规制是人工智能治理必要和可行的途径。当前,人工智能的国际法规制总体不成熟,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形式和内容上分别以国际软法和间接规制为主。数字经济背景下人工智能对国际法的挑战体现了国际法原有规则的滞后性和国际法规制作为一种国际治理方式的局限性。相应地,以国际法规制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合作路径应当包括国际法自身的更新及其与其他国际治理方式的协调。对我国而言,在国内层面完善人工智能规制体系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各层面的人工智能国际治理。

一、引言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要素为基础的新兴经济形态,人工智能是数字经济的核心。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unctad)发布的《年数字经济报告》指出,数字数据(digitaldata)的指数增长构成了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新兴数字技术的核心,并已成为一种基本的经济资源。在数字经济的三范围模型(three-scopemodel)中,信息技术/信息与通讯技术(it/ict)部门是数字经济的核心,与数字服务和平台经济共同构成了数字经济,而电子商务、精准农业和算法经济等则属于更广义上的数字化经济。本文讨论的数字经济实质上是广义的“数字驱动的经济”。一方面,数字经济以数据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数字数据被加工利用而产生经济效益;同时通过对数据的处理生成产品,不仅利用数据亦创造数据作为新的价值。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处于全球语境之中,这是由其利益相关方的多元性和覆盖范围的广泛性决定的,尤其和跨国互联网巨头业务的全球覆盖有关,正是数据的跨境流动使得这种全球语境成为现实可能。

人工智能是数字经济的核心,作为一种计算统计技术有能力从海量数据中找出隐藏的模式和规律,根据现存数据创造更多的数据信息知识,而更广泛的信息又可反作用于人工智能的研发与训练。相应的结果是,从来没有一个单一部门能像数字技术这样对整个世界拥有如此大的权力,可以针对的不仅仅是个人,而是全部人口,监控当前和预测未来的行为。数字经济的领跑者正是通过控制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来获取经济和战略优势的。例如,国际主流的ai框架由google、meta等科技巨头主导,形成了以google-tensorflow和meta-pytorch为代表的双寡头格局。这类巨头通过其服务平台而掌握的全世界用户的数据将加固其领先地位。

人工智能的大规模涌现给国际法带来至少两个新议题:“人工智能中的国际法”与“国际法中的人工智能”,二者均已引发国际法和其他国际规则方面的讨论。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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