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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5、26日,在全国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现场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和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司长宗锦耀的讲话,明确了很多关于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的问题,如执法着装已获国务院批准、执法人员及时纳入公务员管理、行业科室仍需承担日常监管等,农夫君精选重点如下: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任性用权、粗暴执法的现象减少了,但怕惹事、不作为的问题有所抬头。要把严格执法放在第一位,对挑战法律权威、挑衅公共秩序、侵犯人民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惩治。
2.农业农村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43部,行政执法职责覆盖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生猪屠宰、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十多个领域,仅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就有近项。
3.《指导意见》印发后,多数省份已基本完成省级改革任务。截至年6月25日,已有25省(区、市)印发了全省(区、市)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意见,23个省(区、市)明确了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其中,江苏、广东、江西、河南、河北、重庆、海南、北京、天津、上海10个省(市)在省厅单独设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甘肃、陕西、山西、内蒙古、西藏、宁夏、山东、黑龙江、浙江9个省(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局(处)与厅法规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或合署办公。二是市县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已有个市(州)印发了全市(州)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意见,占地市总数的40%,个县(区)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山西、广东、福建、甘肃、江苏、黑龙江、山东、青海、江西、贵州等省的市县改革进展较快,其中甘肃的市县两级已全部完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挂牌工作,山西的地市一级全部完成机构挂牌工作,贵州9个市(州)已有8个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三是渔政执法体制基本理顺。在韩长赋部长的亲自关心和过问下,山东、辽宁、海南、江苏4省将原来设置在自然资源部门的海洋渔政执法队伍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基本实现了全国渔政执法机构设置与渔业管理职能相衔接。
4.少数地方对中央改革精神理解存在偏差。一些地方在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过程中,以人员不能混岗混编为由,只将有参公身份的执法人员划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事业身份的执法人员一律不划转,与《指导意见》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的要求明显不符。一些地方错误理解“局队合一”的含义,提出可以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机关直接执法、不再设置专门的执法队伍,与《指导意见》关于“县市区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后,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的要求明显不符。
5.落实支持政策,强化执法保障。要认真落实《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农业综合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国务院已批复同意农业等五支综合执法队伍统一着装,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抓紧拟订统一着装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按程序报批,尽快实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着装。此外,我部已经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各省(区、市)也要积极推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国办发〔〕号文要求,尽快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6.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关系。《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剥离相关单位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有序划转执法人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也就是说,现有农业执法人员只要在编在岗,全部都要划进综合执法队伍里来。
7.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农业行业管理机构的关系。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后,农业农村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换句话说,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不是要把所有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能都交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各农业行业管理机构(无论是部门内设机构还是所属单位)仍然可以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行政检查等工作,只是不能承担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职能。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真正做到“1+1﹥2”。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司长宗锦耀:
8.机构设置方面,省一级要单独设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或者内设综合执法机构,地市一级原则上都要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县一级要全面整合组建专门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
9.人员编制方面。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各省市区要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规定,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及时并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10.执法装备方面,农业农村部已印发了《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各省市区可根据指导标准尽快制定执法装备的配备计划或规划并推动落实。
11.执法着装方面,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改进和规范统一着装管理工作的请示》(财行〔〕15号),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着装已有明确要求,下一步我部将抓紧拟订统一着装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程序报司法部、财政部审核,国务院审批后,尽快组织实施。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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