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与行业管理机构职责如何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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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综合:农业农村部网、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网、广昌县人民政府网

农业执法机构依法成立后,怎样明确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关系?职责该如何划分?

小编梳理改革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意见,以及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做法,供参考和借鉴。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农业行业管理机构的关系。

过去,很多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都是由农业农村部门各个行业管理机构承担。实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各农业行业管理机构都不能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在这个问题上,中央的要求和我部的态度都是十分明确的,绝对不能搞变通。但需要注意的是,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从各行业管理机构剥离的只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后,农业农村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换句话说,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不是要把所有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能都交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各农业行业管理机构(无论是部门内设机构还是所属单位)仍然可以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行政检查等工作,只是不能承担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职能。

从实践看,农业行政执法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农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于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农业各行业监督管理都不可或缺。因此,在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要同步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真正做到“1+1﹥2”。

现就行政执法领域内厅执法监督处与其他行业管理机构间有关职责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明确相关各方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责(一)厅执法监督处。承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省级承担的农业执法职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执法。主要是承担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负责监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农业综合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等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全省农资打假工作,组织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并推行检打联动,推进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负责全省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四)厅法规处。负责对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实施的行政强制,以及以厅名义实施的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进行法制审核。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听证申请的受理、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对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办理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五)厅机关其他行政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厅机关其他行政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业管理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疫等工作,负责省级“双随机”行政检查,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能。二、建立良好的执法协作机制(一)建立良好的行政检查协作机制。根据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各自业务内“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的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单位在针对重点监管对象检查时需要协助的,厅执法监督处、省鄱阳湖渔政局(以下简称执法单位)组织执法人员参与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执法单位组织查处。(三)建立良好的监督抽检合作机制。农产品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工作(含抽检)由厅农安局负责;农业投入品的执法抽检工作由厅执法监督处负责。农产品监督检查、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及时通报执法监督处,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有农残超标的或有违禁成分的,应第一时间将抽检单和检测报告通报厅执法监督处,以便及时分析研判、组织查处。……现就行政执法领域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其他行业管理机构间有关职责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明确相关各方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责(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县级承担的农业执法职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执法。主要是承担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依法统一行使农业综合执法,包括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县农业农村局履行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检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动物卫生、农产品质量、渔业渔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领域的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二)局政策法规与改革股。负责对以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实施的行政强制,以及以局名义实施的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进行法制审核。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听证申请的受理、组织实施工作。(三)局(中心)各部门、局属各单位。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局(中心)各部门、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行业管理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疫等工作,负责本局“双随机”行政检查,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能。二、建立良好的执法协作机制(一)建立良好的行政检查协作机制。根据厅、市、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各自业务内“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的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单位在针对重点监管对象检查时需要协助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单位)组织执法人员参与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执法单位组织查处。执法单位开展与办案有关的行政调查时需要协助的,行业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二)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执法单位在案件查处或研判全县农业执法办案中发现事前事中监管中可解决、可避免的问题时,应向行业管理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行业管理单位重在事前、事中管理,在办理行政审批、开展日常检查和监测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存在违法问题或有关违法线索需要追究违法责任的,应及时将有关问题或线索移送执法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三)建立良好的监督抽检合作机制。农产品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工作(含抽检)由农产品检测中心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抽检工作由局相关股室负责。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及时通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有农残超标的或有违禁成分的,应第一时间将抽检单和检测报告通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便及时分析研判、组织查处。(四)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局名义查处的案件,由局政策法规与改革股依法实施执法监督,负责法制审核工作。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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