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的主体类型和业务范围

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的主体类型和业务范围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正待破题。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支持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哪些是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呢?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发展乡村新型服务业,明确要“支持供销、邮政、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培育乡村新型服务业,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业务内容的表述上把农资供应纳入进来。这些文件表述,说明了政策上支持成为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的主体类型和业务范围。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就业务内容来看,不仅包括农业产中作业环节,还包括产前产后的金融、信息、品牌、人才、技术等服务,以及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层面的集成服务;就主体类型来说,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的传统服务组织,如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机服务大户、农资零售户、农产品经纪人等,以及新的服务组织、模式和业态,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服务平台(中心)或农村综合性服务平台以及经营主体联盟、产业协会、科技协会等,都可以成为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总体来看,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要具备如下标准: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是现代要素导入农业发展轨道的载体。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要率先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经营理念的现代化,在技术水平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上达到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这样才能发挥出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引领现代农业的作用。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要成为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就要具备一定的辐射和带动能力,为周边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现代农业服务。这需要以一定的服务规模和经营实力为支撑,并带动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要代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规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应该是优质的市场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这是其本身持续发展的基础。对于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来说,主要是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善于把握服务需求规律,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创新服务模式,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能够补足农业发展短板。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要满足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需要。重要的切入点就是以专业化服务弥补现代农业服务短板。如果某些环节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可以通过培育这些环节的专业化服务主体来解决。促进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现代农业服务,是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重要路径。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健全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要抓好的农村重点改革任务。因此,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要具有服务小农户的能力,能够把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来源:中国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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