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发布了《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指出,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是研究制定农业品牌评价标准,依据标准建立国家级农业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行管理、推介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包括标准制定、目录建立、推介扶持、监管保护等内容。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中关于建立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发挥品牌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建立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为更好地实施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是研究制定农业品牌评价标准,依据标准建立国家级农业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行管理、推介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包括标准制定、目录建立、推介扶持、监管保护等内容。
第三条建立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旨在引领农业品牌建设,塑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农业品牌,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加快推动我国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
第四条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坚持市场引领、协同推进、动态管理等原则,分类别分阶段实施。
第五条目录制度建设由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指导,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牵头,会同中国农村杂志社、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日报社、中国农业大学品牌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下设农业品牌建设办公室。组建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专家委员会,提供战略咨询和智库支持。
第二章标准制定第六条中国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应与农业相关领域标准协调配套,并针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分类实施。
第七条中国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包括“基本条件”标准和“发展水平”标准。其中,“基本条件”标准包括基础条件、优先条件以及否决情形。“发展水平”标准,按照品牌发展要素制定。
第八条基础条件
(一)主体条件:农业品牌所有者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须制定并严格实施品牌授权管理办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中国农业企业品牌,须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称号之一。(二)品牌条件: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品牌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原则上产地应为县级或地市级,并有明确生产区域范围,注重区域公用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中国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在有效期内),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所有者,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或制度,拥有品牌标志、标识语等,注重品牌形象与品牌传播。(三)产品条件:品牌产品须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在有效期内),具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的市场交易行为。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