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属于农业方面的行业的设施用地包括: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生态农业行业分析(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中国农业机械行业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国土资发〔2014〕127号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中国农业信息网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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