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业伦理学是20世纪80年代初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旨在重新反思农业和食品研究与生产相关的道德信念、价值观、道德规范及底线伦理,构建条理分明的统一的伦理学框架,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决策者审慎考虑农业创新战略和决策。农业伦理学的兴起首先归因于农业和食品生产领域出现的诸多伦理悖论,也与当代农业和食品生产体系的明显失败相联系。农业伦理学学科体系的创建和建制化得益于一批具有人文情怀的农业科学家和对农业与食品相关问题高度敏感的哲学伦理学家的携手合作。农业伦理学研究需要诉诸一种复杂的理性的均衡机制,采用一种对直觉、原则和理论及情境的均衡考虑的“关联性”论证方式和分析程序。农业伦理学通常采用的功利主义方法日益面临很大挑战,有助于对农业伦理问题进行多层面分析的“伦理矩阵”可视为农业伦理学研究服务于公共决策的重要工具,可持续农业或许是建立在农业伦理学和公共决策交汇点上最主要的规范性理论。
关键词:农业伦理学;伦理矩阵;可持续农业;公共决策;后果论;道义论;德性论
作者简介:李建军(-),男,陕西扶风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兰州大学草业科技学院兼职教授,从事农业伦理学与公共政策、科技创新管理与农村发展研究。
原文刊载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6期,19-26页。
农业事关人类的吃穿住行等重大利益,具有确定无疑的道德上的善,但现代农业高效推进及其所引发的生态问题和食品安全等正在不断冲击这种道德信念或预设,要求人类重新思考农业相关活动的道德合法性,确立农业创新的伦理规范和道德体系。农业伦理学在农业科学家和农业伦理学家等农业研究者和决策者的协同努力下于20世纪80年代前后应运而生,旨在重新检讨相关的信念、价值观、道德规范及底线伦理,审慎地考虑未来行动的战略和决策[1]。近年来,农业伦理学开始引起中国学术界和决策者,农业伦理学的研究和学科发展也逐渐进入体制化阶段。什么是农业伦理学?农业伦理学研究和体制化曾历经了怎么样的过程或路径?具有什么样的理论特征和方法特点?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思考,期望能对农业伦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什么是农业伦理学
农业伦理学(AgriculturalEthics)是20世纪80年代初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主要针对农业和食品生产领域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而出现的重大社会问题,如过量使用农药和化肥造成的环境和健康问题、集约化动物饲养体系带来的动物福利和生态环境问题、转基因技术在农业和食品生产应用引发的健康和权利冲突等进行伦理分析,旨在为化解这些重大社会问题引起的伦理冲突和社会争辩创造理性对话的平台,提供行动判断和公共决策的伦理基础和程序规则,以促进负责任的农业创新和可持续的农业与食品生产体系建设。
农业伦理学的概念首先由美国土壤科学学会、美国农学会和美国作物学会三大科学学会(Tri-Socitis)联合提出。这三大学会在年组织的一次研讨会形成的会议文集《农业伦理学:21世纪的议题》(AgriculturalEthics:Issusforth21Cntury)中强调说,今天针对农业活动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后果的公开批评,至少部分是基于伦理上的考虑,因此对它们的回应也必须采用伦理学,特别是农业伦理学的方法。“农业伦理学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方式……”其目的不是要为农业提供一个统一的、普适性的伦理准则,而是要展示农业相关的各种问题和观点,解释为什么农学家必须意识与理解这些问题和观点,学会超出其专业局限进行审慎思考、行为选择和理性决策,使其专业知识和观念适合于更广泛的农业领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身不只涉及生产性农业,也不仅仅是利润导向性的职业,而是社会和自然的一部分,其中包含着我们对社会和自然的道德责任。任何层次的农学家都必须坚守一种伦理,一种农业伦理。“违背自然是可能的,作为道德主体我们可能逃避但却无法隐藏我们的道德责任。无论喜欢与否,是否做好准备,农业伦理学的时代已经到来。”[2]
在中国,基于数十年对农业研究和生产实践的精深体认,中国工程院院士任继周先生率先倡导农业伦理学,并对其进行系统的理论阐述。他分析说:“农业的本质是人们将自然生态系统加以农艺加工和农业经营的手段,在保持生态系统健康的前提下来收获和分配农产品,以满足社会需求的过程和归宿”。“农业伦理学就是探讨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农业化过程中发生的伦理关联的认知,亦即对这种关联的道义诠释,判断其合理性与正义性”,旨在明确自然生态系统经人为干预而农业化,实现自然生态系统与社会生态系统的系统耦合,揭示农业生产系统内部各个组分之间时空序列中物质的给予与获取,或付出与回报的伦理关联。“农业伦理是农业的本体,而不是农业的外铄。对农业伦理的无视,将铸成农业措施众多舛误之源。”[3]
农业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研究方法不同于传统的道德哲学和应用伦理学。HrwigGrimm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将学者们对农业伦理学的相关讨论归结为两类方法,即“农业中的伦理学”(EthicsinAgricultur)和“农业伦理学”(AgriculturalEthics),指出前者倾向于遵循传统的道德理论和原则,在理性基础上论证和阐述道德原则,然后将其应用于农业和食品生产领域,农业和食品生产活动因此被视为从属于抽象的道德理论的探究对象,其基本的假定似乎是,明确建立的规范和准则无需调整其辩护的方法就可应用于农业和食品生产领域。尽管这种方法成功地应用诸如公平、可持续性、责任等抽象概念来甄别农业和食品产业相关的伦理问题,但却难以为这些问题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不足之处在于过分抽象和可操作性不强,常常使我们针对农业和食品生产领域中的特定伦理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与直觉不符。与之相反,“农业伦理学”却充分考虑农业与食品生产领域的社会复杂性和根本的社会变化,强调我们需要聚焦于农业和食品生产领域,构建理论框架以考虑特定问题的特殊语境及其规范意义,将农业和食品生产活动作为哲学伦理学探究和理论建构的核心。依照这种理解和方法,农业伦理学应当与农业和食品领域中公共决策相关的伦理学议题,构建相应的概念、术语和工具,“提出一个条理分明的统一的伦理学框架,并使之与特定社会契约语境中的公共决策相关联”[4]。
美国农业伦理学家汤普森(PaulB.Thompson)在为休?拉弗莱特(HughLaFolltt)主编的《伦理学国际百科全书》(ThIntrnationalEncyclopdiaEthics)所写的词条“AgriculturalEthics”概括说,农业伦理学包括通常用作食物但不限于食物的人工栽培和管理的生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分配和消费的规范性分析和辩论,和纤维作物或来自牲畜产品的生皮和副产品相关的农业伦理问题也属于农业伦理学讨论的范畴。一些研究者用术语“农产品伦理学”(ArgifoodEthics)所的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和家庭消费问题等也在农业伦理学的讨论议题中。农业伦理学有时还涉及对食物准备与消费的美学和文化学研究,涉及水产养殖、农林业和商业性捕捞等领域[5]。基于这种宽泛界定,汤普森认为,农业伦理学不是一个全新的思想领域,古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的《家政论》(Oconomics)、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Politics)、洛克的《政府论》(TwoTratissofGovrnmnt)、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和马克思的《资本论》等许多哲学家和社会科学著作中,都包含许多农业伦理学的重要讨论和思想表述,可作为当代农业伦理学发展的思想资源。
简言之,农业伦理学旨在探讨与食品和纤维生产、加工、分配和消费相关的伦理问题,规范和价值是农业伦理学的实质性组分[6],也是农业发展必不可少的行动准则和社会动力。农业伦理学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中国先秦时期哲人的思想智慧,但作为一门现代意义上的新兴学科,其主要任务是针对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伦理困境进行理论建构和学术探讨,为现代农业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确立伦理规范和道德基础。本文所讨论的农业伦理学主要指这种学科意义上的、狭义的农业伦理学。
二、农业伦理学的兴起与体制化
农业伦理学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兴起,既归因于农业与食品生产领域出现的诸多伦理悖论和问题,也与当代农业和食品生产与分配系统的明显失败相关联[7]。前者主要与农业和食品生产领域出现的引人注目的技术性变革和模式创新相关,产生的伦理问题包括通过高产品种、高效农药化肥等来实现粮食增产、大幅提高农业和食品生产效率的现代农业活动是否具有伦理正当性,因为伴随这一农业活动过程出现的过量使用农药、化肥或抗生素的行为已给人类健康、动物生命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可轻视的严重危害;后者如英国畜牧业出现的疯牛病和口蹄疫疫情、中国发生的“毒奶粉”事件等,让动物伦理、食品安全和负责任的农业创新等成为社会的热点。
这些伦理悖论和问题与社会的集中出现,首先是因为我们的文化价值观已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变化。我们对农业和食品生产体系的价值评判已不再满足于仅仅提供物美价廉的粮食,还涉及粮食的营养价值、食品安全、动物和其他自然生物的内在价值,以及可持续的农业和食品生产能力等等。其次是因为新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可能带来诸多非预期的健康风险和生态后果,这些风险和后果因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利益高度相关而受到普遍。喷洒高效农药DDT(滴滴涕)可能减少病虫害、增加粮食产品,在蚊子传播疟疾的地区可能挽救数百万人的生命,但其在食物链中的累积却对处于食物链顶端的人和动物的神经系统造成严重伤害,危及肉食鸟类的再生产,并对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河流和地下水源等造成严重污染。还有,各种新的道德观念开始从多个层面对既有的农业和食品生产体系提出质疑,要求重新考虑相关的价值预设和决策基础,比如,善待农场动物和试验动物、保护自然环境等等道德诉求和伦理主张。即使我们不接受动物和自然与人类有同样权利的观念,我们也应该考虑遵守支配地球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然法则,进而调整我们的生产体系和生活方式[1]。
基于对这些伦理悖论和问题与社会的回应,农业伦理学呈现出清晰的发展脉络:一是少数具有人文情怀的农业科学家,如蕾切尔·卡森(RachlCarso)、罗伯特?齐达尔(RobrtL.Zimdahl)等率先在农业科学研究阵营内部举起“反叛”大旗,勇敢地追问杀虫剂、除草剂等农业技术应用的正当性,公开讨论农业科学家应该面对的道德悖论、价值冲突和必须担当的社会责任;二是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保罗·汤普森(PaulThompson)、英国诺丁汉大学教授本·梅普姆(BnMpham)和荷兰瓦赫宁根大学教授米歇尔?科尔萨斯(MichilKorthals)等一些对农业伦理问题高度敏感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开始应用规范伦理学工具系统分析相关的价值冲突和伦理悖论,尝试为农业研究和食品生产领域中的行动选择与公共决策提供道德论证和规范框架;再者是围绕农业和食品生物技术公共决策出现的伦理争辩,如“牛生长激素”“人造肉”“快乐鸡”和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争辩,在凸显农业和食品生产领域中出现的伦理冲突和价值分歧的同时,促使一批具有人文情怀的农业科学家和对相关伦理问题高度敏感的哲学家、伦理学家“集结”起来,他们着手建立联盟和开展合作研究,尝试解决农业研究和食品生产领域棘手的公共决策难题,结果在不经意间开辟了农业伦理学学科化、体制化的模式和路径[8]。
年,时任德克萨斯州立农工大学农学院院长哈里特?昆科尔(HarritO.Kunkl,-),率先联合该校哲学系在大学试验站创立农业伦理学项目。年,W.K.凯洛格基金会主席诺曼·布朗(NormanBrown,-)与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理查德?海恩斯和雷·拉尼尔联手合作,将许多哲学家、社会科学家和农业科学家召集在佛罗里达州的盖尼斯维尔,组织举办“农业、变革和人类价值”会议,与会者围绕粮食安全、动物福利、伦理素食主义(EthicalVgtarianism)、公平对待农民以及与新兴农业技术风险相关的系列问题等开展多学科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年,理查德·海恩斯等研究者倡议组建了旨在开展农业伦理学和相关社会问题研究的跨学科组织“农业、食品和人类价值研究会”(Agricultur,FoodandHumanValusSocity)。随后,理查德·海恩斯还主持创办了《农业和人类价值》(AgriculturandHumanValus)期刊,作为之前“农业、食品和人类价值研究会”的正式会刊。年,弗兰克?赫尼克(FrankHurnik)和休·雷曼(HughLhman)在圭尔夫大学(thunivrsityofGulph)创办《农业伦理学杂志》(ThJournalofAgriculturalEthics)。年,该杂志更名为《农业和环境伦理学杂志》(ThJournalofAgriculturalandEnvironmntalEthics),意在发表与农业、食品和环境相关的更广泛议题的伦理学研究成果[7]。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迫于日益高涨的社会、某些杰出科学家与决策者的积极倡议,各类与农业相关的咨询委员会,如美国农业部有关农业生物技术委员会委员已包括农业伦理学家在内;像美国农业经济学会、美国动物科学学会、家禽科学协会、美国奶业科学学会、美国膳食协会等也已在其年会中设立农业伦理学的相关专题;一些农业科学学会或协会甚至根据相关伦理学原则制定了本领域的“伦理规范”(CodofEthics),但农业伦理学最终在美国未能像医学伦理学那样在各类医学院、研究机构和管理部门得到普遍认可和体制化,美国很少有农业大学和农业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院系或职位来确保相关伦理问题得到充分探讨和系统分析[9]。这其中的原因可能在于农业科学界对农业变化的迟钝回应以及此起彼伏的食品运动对农业伦理学的误解[7]。
年,经生物学家同时也是生命伦理学家的梅普姆倡议,在诺丁汉大学持续多年的“复活节学派会议”(thEastrSchoolConfrnc,自20世纪50年代由农业科学家发起,每年组织多学科、多领域的专家在复活节假日集中讨论最紧迫的农业科学议题)确定的研讨主题是新兴的生物技术和农业(生命)伦理学问题(IssusinAgriculturalBiothics),其中涉及农业伦理学是什么,农业研究者希望农业伦理学发挥怎样的作用。在那个年代,农业伦理学被设想为类似于医学伦理学那样的跨学科性质的二级学科,农业伦理学家愿意与其他农业和食品领域的专家合作,对农业研究者、生产实践者和决策者默认的规范和价值进行准确表述、系统分析和理性批判(或辩护)。与之同时,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将其应用哲学系调整为一个农业伦理学研究机构。欧洲的研究中心、政府部门、咨询委员会和各类临时委员会开始探讨农业、自然资源管理和食品生产体系中的主要问题。年,几位研究者开始意识到设立农业伦理学专业组织、定期组织举办农业伦理学学术交流活动的必要性。年3月,他们提议创立欧洲农业和食品伦理学研究会(ThEuropanSocityforAgriculturalandFoodEthics,Eursaf),旨在打造全欧洲的农业伦理学学术研究和交流平台,推动农业伦理学的研究、教育和相关的实践活动。为此,来自丹麦、荷兰、瑞士、瑞典和英国(包括来自美国的汤普森)的专家、学者和农业生产实践者、管理者组成一个工作小组,负责研究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年8月24日,欧洲农业和食品伦理学研究会在丹麦哥本哈根正式成立。欧洲农业和食品伦理学研究会自成立之日起,就通过编辑出版《通讯》(Nwslttr)和会议文集,搭建农业伦理学家、农业和食品生产实践者及管理者等多学科、多领域专家学术交流的网络和成果分享平台,组织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地推动农业伦理学研究、教育和决策咨询在欧洲的开展。或许是因为欧洲传统或欧洲各国政府和欧洲理事会对食品、农业和环境问题高度,欧洲农业和食品伦理学的研究者通常与农业生产实践者和相关的公共决策者保持密切的和直接的联系,加上欧洲农业和食品伦理学研究会采用明确的规范性方法来探讨农业和食品伦理学问题。这两者的结合使欧洲农业和食品伦理学研究会成为一个富有活力和重要影响力的学术组织[10]。
农业伦理学是研究如何将伦理规范应用于农业和食品生产实践中的新兴学科,核心任务是推动社会整体行为规制和行为程序创新以及观念转变,实现负责任的农业和食品研究与创新,促进农业和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在哲学家、来自宗教研究、社会科学和农业科学等众多学者的努力下,农业伦理学已从美国赠地大学(Land-grantinstitution)的接受哲学训练的少数人的工作变成更广泛的学术事业,农业研究者、决策者和农业生产经营实践者等已开始在不同层面上思考和讨论农业相关的伦理问题。一系列讨论农业和食品伦理学的原则和方法相继创立,如英国学者提出的四大原则:尊重自主权的原则,要求尊重选择权和必要的知情权;公平原则,要求平等分配利益和损失以及风险;不伤害原则,要求不给人类和自然造成伤害;行善原则,即在避免伤害的同时为人类和自然的福利做贡献。
三、农业伦理学研究方法
伦理学是关于选择(choics)的理论和观点,农业伦理学是关于那些像农民一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或像政府管理者、农业推广者、农业研究者、农场工人、相关立法者、技术开发者、消费者等间接影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的选择的理论体系。尽管我们每个人都会做选择,但只有很少的人对我们的选择进行伦理分析或能够提供选择的理由。农业伦理学旨在对农业和食品生产及其产品分配的前提假设和伦理局限进行批判性反思和系统思考,启发人们思考农业和食品研究及生产经营活动对他者和社会的影响和意义,进而借助于农业实践、开发和研究规划明确表达“正确做事”(gtthingsright)意味着什么,在具体的农业研究和生产经营实践中做出正确的行动选择或公共决策。然而相关的选择和决策,无论好坏、是否合乎伦理和道德,都会被对主流农业范式持不同观点的人所质疑。因此,农业伦理学要对农业伦理相关的行为选择和公共决策进行伦理分析和论证,既需要科学理论对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和解释,也需要伦理理论对特定行动的正当性或对错进行论证和解释,这离不开在哲学伦理学层面上对相关选择的基础、依据或原则进行分析和追问。
农业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伦理学的交叉学科,其强大的学术生命力和显著的社会影响力赖以实现的基础在于它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式。考虑到几乎所有农业伦理学判断所针对的农业伦理问题都与道德悖论相关,很难凭借简单的道德直觉与洞见就可以解决,农业伦理学研究需要诉诸一种复杂的理性的权衡机制,采用“基于一种对直觉、原则和理论的均衡考虑”的“关联性”的论证方法[11]。这就是说,农业伦理学对相关行动选择和公共决策的论证不仅仅依赖于一种前提,而是必须诉诸多个判断或诸多因素,包括多种不同的道德理论、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和伦理。这就需要对这些不同的理论方式及事实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和整体考察,在仔细权衡各种得失利弊的基础上做出一种能够得到伦理辩护且能体现出某种社会共识的复合性的伦理判断,需要调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以及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等多领域专家经验来完成[12]。当然,这也需要明确地表述相关活动的目标和限定条件,没有人认为这是简单易行的事。分歧和争辩是完全可以设想的,本着理性解决这些分歧和争辩的宗旨,农业伦理学谋求搭建一种平台,让任何个人或团体有关“正确做事”的观点和理由公开,使所有想了解的人都能获取相关的意见[13]。
一般而言,农业伦理学可通过如下程序整合多种知识和资源对特定的农业伦理问题进行规范分析,并对相关的行动选择和公共决策提供可辩护或反驳的理由。首先,农业伦理学将相关问题的规范性分析聚焦于“伤害”(harms),具体包括特定的行动或决策对人或其他生命体已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伤害。特定的行动或决策能否得到伦理辩护取决于对其可能造成的伤害的认定和理解,因此参与相关伦理问题讨论的人必须搞清如下问题:正在讨论的“伤害”指什么?易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伤害重要吗(十分重要还是微不足道)?谁是利益相关者(如人、动物或已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生态系统)?各个利益相关者可能被伤害的程度或如何分担伤害?那些遭受行动或决策伤害风险的人是否不同于那些因此获益的人?这些问题是判定一项行动或决策是否需要伦理论证和规范分析的基础。显然,对这些问题做出精准的回答,还需要科学证据和其他现实调查(ralitychck),需要我们接着明确以下问题:我们已经掌握了哪些信息?从哪儿获得的这些信息?我们获得的这些有关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或是科学上可确定的吗?它是一种传闻或观点吗?我们没有获得哪些我们在做伦理判断或规范分析之前必须知道的信息?其次,农业伦理学需要探讨特定的行动或决策是否可避免,亦即我们是否有其他不造成那些伤害也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选项。在一定意义上,农业伦理学的规范性分析还具有某种启发性意义,可能引导我们针对相关的伦理问题去探究每个利益相关者都得到保护或伤害最小的行动策略,进而找到创造性化解各种道德悖论或农业难题的新方案或新原则。再者,农业伦理学需要探讨必须用于指导我们进行伦理辩护或反驳的道德准则和伦理原则[9],这是最能体现农业伦理学规范性意义的环节。
农业伦理学家通常采用后果论、道义论和德性论三种道德理论来对相关的农业伦理问题或公共决策进行分析。尽管农业伦理学家对这些理论中哪一种能作为行为判定的最佳标准或准则存在意见分歧,但通常他们采用如下的程序来化解这些分歧:选择其中一种理论作为基础来评价将要采取的行动的意义;接着选用第二种理论来评价该行动的意义;重复以上程序应用第三种理论。如果三种理论汇合形成同样的结论,那就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该项行动在伦理上是可辩护的。然而,这三种理论多半会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一项带来最大净收益的行动或许其间接(甚至直接)的结果侵犯了一些人的权利或妨碍其他人善意的行动。保护个体权利或许妨碍一些更大的社会益处的实现。许多和农业与食品生产相关的伦理悖论起因于那些在一种伦理学理论看来是正当的而在其他伦理学理论看来明显是不正当的行动。农业伦理学作为一种分析方法,能在化解这类伦理冲突方面提供规范性指导。
需要指出的是,在多数情况下,农业和食品生产者及决策者通常会选择后果论或“功利主义伦理学”(UtilitarianEthics)作为讨论农业和食品生产体系中特定行动选择或公共决策的依据,这就是说,他们倾向于在评价一项行动或决策时首先考虑该项行动或决策的后果,尤其是其对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如果一项行动或决策给更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那它会被认为是道德上善的行动或决策。过去一个世纪,农业研究潜在地受生产力和效率的价值以及功利主义的道德责任模式所界定,这种功利主义伦理学助推了生产主义的农业范式在全球范围的扩张。二战之后,欧洲对粮食增产的巨大需求和美国对粮食出口的商业利益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叠加效应,农业发展目标被简化为以最可能低的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和营养的食品,结果促使全球农业持续不断地采用新的增产技术而无视农业和食品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成本。大量农业和食品创新经验日益表明,行动目的正确并不能为行动方式提供合法性辩护。首先,功利主义的道德责任理论不考虑收益和伤害的分配,没有保障公平分配的机制。其次与可持续性原则相关。预料一项行动的所有收益和伤害是不可能的,尤其在该行动或行为对农业生产方式有长期影响的情况下[14]。此外与自主性的问题相关。技术进步对那些采用者带来竞争优势,人们没有选择只能采用并使他们的生活适用于技术强制的支配。先进增产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尽管有助于增加农产品的市场供应、降低城市消费者的购买价格,让更多的人能买得起食品,但很可能给应用这些生产技术的农民带来生计困难和生活压力,而且观念的变化让消费者更在意和农民在产品生产中所使用的技术或方法。对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考虑和对生产技术或方法的使这种功利主义的伦理学面临很大挑战。为此,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RightsBasdApproach)的伦理学方法或道义论等也开始成为农业伦理讨论的基础,其主张个体权利应该成为任何道德考虑的出发点。具体说来,其主张所有人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无论其孤独还是与其他人生活在一个社区,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充足的食品或有购买食品的方式和渠道时,拥有充分食品的权利才可能实现[15]。这种方法赋予国家以首要的责任和义务[16]。
英国农业伦理学家梅普姆建构的“伦理矩阵”(EthicalMatrix)可以看做农业伦理学研究服务于公共决策的经典案例和重要工具,“这一矩阵建构的主要目的是以其可被广泛理解的方式分析问题的伦理层面来促进理性的公共决策”[17],它首先界定成问题的公共决策可能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如加工的生物体、生产者、消费者和小生境等)及其被影响的方式,接着依据相关的被普遍认可的规范和价值(如福利、自主性、平等和公平等)构造分析的场域。这种方法有助于确立相关伦理问题分析和结构化的哲学伦理基础,推断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态度,进而引导相关的伦理争辩和公共决策。尽管其可能无法对相关的农业伦理问题解决提供决定性的意见,但却可能启发决策者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考虑和规范性分析。
或许建立在农业伦理学和公共决策的交汇点上的最主要的规范性理论是可持续农业(SustainablAgricultur),其中包括含混的道德直觉,如代价公平、资源的合理使用,等等,主要目标是保障用于满足人类基本需要和福祉的粮食、纤维和其他重要农产品的长期可持续生产的能力,可为农业伦理学思考提供一种合理起点,其重要性根源于农业所依存的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人类的生存和福祉取决于农业生产的信念。可持续农业不仅明确地表述了农业和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且在总体上提出了实现农业可持续性的途径和方式,但其存在的伦理挑战是:如何为实现可持续农业的道德义务辩护以及在这些义务与其他道德责任相冲突时应当如何决策等等。
欧美农业伦理学发展的经验表明,农业伦理学的使命能否成功实现,学科发展能否壮大,取决于不同学科的专家、代表不同利益的当事人,或社会团体经过缜密思考、周详权衡和反复协商所达成的伦理共识或商谈基础。平等商谈、理性批判和兼容并蓄是农业伦理学成功推进的基本经验,也是未来农业伦理学发展壮大的重要的方法论基础。
参考文献:
[1]Chrispls,MJDina,FMandoli.AgriculturalEthics[J].PlantPhysiology,():4-9.
[2]DuvickDN.AgriculturalEthics[J].FildCropsRsarch,(42):-.
[3]任继周,林慧龙,胥刚.中国农业伦理学的系统特征与多维结构刍议[J].伦理学研究,(1):92-95,96.
[4]HrwigGrimm.EthicalIssusinAgricultur,IntrdisciplinaryandSustainabilityinFoodandAgricultur[EB/OL].[-08-25].治疗白癜风那家医院治疗白癜风好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