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八条对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离岗培训、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二)在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第五条涉及各县(区)地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委员会已在“名录”中公布予以保护的企业,但在实施市场检查时或经群众举报已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先上报“环保委”,并将其具体违法证据和举报电话记录附上,经中国农业行业银行“环保委”批准后实施检查
第三条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如发现被查单位有违法行为,但无需立案调查,只需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在“执法结果”栏中进行详细填写
(四)有其他不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制度称重大和情节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较大、处罚较重等应当通过主管部门成立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七集体会议讨论研究处理的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改变处罚各类
二o一o年元月七日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一)对办案程序进行审核看有无违反办案农业部行业标准程序的情况以及因违反程序而影响案件的处理;
涉及领导批示案、媒体曝光案的查处登记后,应当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
(一)由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共印20份
(三)对案件性质及处罚依据进行审核判断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第一条执法登记制度(见附表1《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即行政执法机构的日常工作记录,是反映执法机构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反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体现,各农业执法机构(包括各授权组织)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四)依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认农业行业标准定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附件3:《六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本部门(或机构)管辖、处罚的范围
附件4: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机构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本机关法制机构备案或者向法制机构提交存根复印件
(四)社会影响较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或有安全隐患后果;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行为错误的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三)因农业行业分类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一)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条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的一项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恪尽职守,公正执法,保障各项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六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附件1:
(三)多部门联动市场检查;
第七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一)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关于农业方面的行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适用于农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件
附件1:《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
附件2:《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
第二条应当登记的“执法原由”: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处罚裁量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的应当予以采纳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农业包括哪些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一、六安市农业行政执法登记制度
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附件2、
(四)行政处罚种类及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第十二条遇到紧急情况时或在各种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若必须对其产品进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以及需进行询问的),调查取证之前难以做到先审批立案的,应一边报告,一边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抄: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省农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被追究行政行为过错责任的人员不服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并不得因被追究人的申诉加重农业行业竞争分析处理
(四)拒绝提供与过错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附表2:农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六)媒体曝光的
主题词:农业处罚制度通知
(二)集中整治突击检查;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农资市场日常巡查;
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事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关于农业方面的论文准人承担次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无过失,由于审核人员、批准人员主观过错,被追究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附表1: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登记表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六安市农业委员会二o一o年一月七日印
(五)分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经过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机构;
第四条在登记“被检查对象”时,应当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具体填写到某某企业或门店
(三)有真实、完整的违法证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以及与上级有关规定农业部行业标准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
第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对过错案件的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应经农业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第十四条审核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认真分析案情,防止主管臆断
(五)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2015农业行业专项责任调查、追究的
六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轻、免于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一)法律规定及标准、规范不明确或者有关解释不一致的;
(三)被责令限期整改(或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或改正)的;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群众举报现场检查;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程序和制度,为规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制定如下相关制度
(二)检测机构监测报告的;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办公场所公示栏、广播、电视、报纸、公示牌、咨询电话、各地政府网站或农业信息网页等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和电子终端公示为主要方式关于农业方面的行业
(五)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案件经过审核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作出审核结论,对案件事实、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及查处程序是否完整、正确、合法,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再报分管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
(二)有可靠的事实来源;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必须保密,对因泄密者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机构审核制度
四、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二)对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加以审核鉴别证据,判明真伪,剔除矛盾,使案件事实更清楚、证据更具证明力;
第二十八本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规范我市农业行政处罚行农业行业竞争分析为,促进公平、公正、合理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机关服务形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六政办【2008】78号)文件要求,我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较大的处罚数额(对公民的处罚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罚超过1万元);
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全体参加,法制机构负责人、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列席会议由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领导主持,农业行业风险分析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应参加合议),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及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确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七)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五条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均要以方便当事人查阅为要,关键是要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置于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以及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之下
(一)在农资市场检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之前应当先经过审批立案程序
(三)行政执法行为内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农业包括哪些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三)社会举报的;
附件4:《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媒体曝光案查处
(四)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执法机关报请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一条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由执法机构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持有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为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记录和纪要均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记录农业包括哪些行业和纪要应归入本案案卷
第八条农业行政各执法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案由等登记(见附表2《农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当事人以合法、合理的解释,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五)领导批示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对重大案农业方面的论文件集体进行讨论,应作会议记录并撰写《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纪要》,记录和纪要由农业执法机构负责,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正式形成
第十五条审核工作主要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第一条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行透明、公开的原则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职权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第九条经办人(执法机构内业文书制作人员)做好案件受理记录以后,应该提出办案的具体建议,如是否需立案或进一步核实情况等主管领导在接到受理记录后,应对内容进行审查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经办人的意见作出批示
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制度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七)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必须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应作特别说明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时,明确是否同意处理建议,如果认为需要合议,应提出合议的具体意见合议前,调查人员将《行政执法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案卷报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农业机械行业标准具有法制工作机构职能的科室进行书面审核
第二十四条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签发或委托分管领导签批
(二)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相同或类似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行为的;
各县(区)农委、畜牧(水产)局、叶集农林水局,委属各相关单位:
第六条《登记》应当成册,一年一装订,年终装封,盖主管部门章后,长期保存,以备检查
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
(二)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有故意或过失侵犯公共利益或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农业行业标准网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报:市政府
(五)行政领导批示的
附件3:
(一)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二十一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执法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程序、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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