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

关于征求《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机鉴(科)函〔〕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年3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3号)有关规定,我站组织制定了《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及其编制说明(见附件2)。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年4月12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我站。

联系人:韩雪张传胜;联系—、;邮箱:kjch@camtc.net

附件:1.《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年4月1日

附件1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推鉴定是指由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国推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平台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指南发布

第五条鉴定总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国推鉴定产品的类别、品目、名称等内容。

第六条指南制定坚持保证重点和引领进步的原则,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国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中央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制定,品目主要涵盖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补充省级鉴定能力缺失。

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经公布的大纲和有能力承担国推鉴定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

第七条鉴定总站将指南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简称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

第八条指南应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鉴定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应属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的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国推鉴定一般由生产者进行申请,由销售者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申请者通过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同时一并上传以下材料。申请者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产品的照片和产品规格表;

(二)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

(三)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境外生产者申请时应上传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申请者填报完毕后,从平台下载打印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境外企业应提供授权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寄送鉴定总站。

第十一条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申请前五年内,有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的,或者因违背申请表《生产者承诺书》所列内容被鉴定机构处理通报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国推鉴定申请由鉴定总站统一受理。鉴定总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和内容符合性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国推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第四章鉴定实施

第十五条鉴定总站根据机构鉴定能力、产品产地、适用地域等综合因素,将国推鉴定任务统筹分配给承担机构,并明确任务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承担机构应积极承担国推鉴定任务,因不可抗力原因确需调整鉴定任务的,应向鉴定总站提出申请,鉴定总站根据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国推鉴定依据相应产品大纲进行。

第十八条承担机构接收任务后,依据相关产品大纲及相关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核,填写国推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见附表3)。鉴定申请信息确认有问题的,应书面报告鉴定总站。第十九条承担机构与申请者确定鉴定时间,依据相应产品大纲组织抽取或确认样机/样品。

第二十条国推鉴定用样机/样品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送样同时提交简体中文版的产品执行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文本以及大纲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鉴定结束且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样品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承担机构按照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在国推鉴定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信息变更的,由申请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经承担机构确认后报鉴定总站处理。同意变更的向承担机构发送变更通知书,即可按新信息进行鉴定;不同意变更的,申请者可以按原信息进行鉴定或者申请项目终止。

第二十三条申请者提出终止鉴定项目申请的,应由承担机构确认后报鉴定总站处理。申请者终止鉴定项目的,半年内不再受理该产品的鉴定申请。承担机构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时,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并报鉴定总站处理。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承担机构应当按相关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编写鉴定报告,并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担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二十五条承担机构在鉴定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鉴定结果报送鉴定总站。报送材料如下:

(一)农业机械鉴定项目审批单一份;

(二)试验鉴定申请表一份(如有信息变更的项目,还应提供变更通知书一份);

(三)鉴定报告一份;

(四)经企业确认的产品规格确认表一份;

(五)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一份。

第二十六条鉴定总站组织专家对结果材料进行评审,每季度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通过国推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承担机构在信息公布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

第五章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二十七条鉴定总站应当在鉴定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颁发试验鉴定证书。生产者凭证书使用推广鉴定标志。

第二十八条证书和标志样式及规格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施。

第二十九条证书编号由鉴定总站统一编制。编号规则如下:

第三十条通过国推鉴定的产品,生产者依据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标志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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