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内容
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两大类。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按项目计划组织建设,按项目计划管理资金。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法人范围
土地治理项目正式申报前,须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明确土地治理项目法人、法人代表及项目建设指挥部组建具体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履行法人职责。
产业化经营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包括各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经有权部门认定(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标准
根据年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要求,单个项目申报实施面积,原则上龙头企业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亩,丘陵山区不低于亩,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亩,丘陵山区不低于亩;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亩,丘陵山区不低于亩。
申报项目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须经当地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1年以上,有符合条件的开发县可自由申报。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的20%;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
4财政补助项目对象
财政补助项目包括一般龙头项目、合作社项目、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即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5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条件
根据年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要求,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一般龙头企业项目为-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5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20-万元;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为-万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为-(含)万元。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申报项目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来源:鄂州日报
编辑: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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