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有关新农药登记审批工作的公告,具体信息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13号),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改为备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为规范农药(包括新农药及非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备案主体。包括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或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药检定机构委托登记试验单位开展的特色小宗作物联合试验,由农药登记试验牵头单位备案。二、备案方式。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应在试验开始前,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