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史贵禄制定农业保险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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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对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财政支持存在差异,随着农牧业快速发展,农业保险内容也越显丰富。全国人大代表史贵禄建议,将农业保险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法》,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目标、范围、经营主体、参与方式、双方权义、财政补贴等作出权威规定。

农业规模化发展:承担风险加大

近年来,土地流转加快,农田向企业、种粮大户手中流转,规模化经营无疑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史贵禄认为,规模化的趋势使得农民承担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一旦遭受自然灾害,种粮大户的损失将十分严重。

“虽然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农业保险条例》,但各地域的经济发展和农业定位均有不同,随着农牧业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的需求层次越来越多样化。”史贵禄说道,“从法律的层面规制此类问题,可以更好实现农业保险政策的目标,使得国家农业保险经济更加完善。”

农业保险保额较低:信天不信保

史贵禄表示,现行的农业保险保额普遍偏低,在榆林贫困地区即使绝收一亩玉米地才赔付多元,一头能繁殖的母猪死亡,保额仅仅只有元。农业保险起到的作用较小,对农民而言,“信天不信保”的侥幸心理依然普遍存在。

根据,中国保险学会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大多农户认为农险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五成。就投保农户对保险赔付弥补损失的效用来看,19.38%的农户认为可以弥补损失的五到七成,9.45%的农户认为可弥补损失的七到九成,仅有5.24%的认为可以弥补九成以上。

“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当前农业保险以成本保险为主,弥补的损失程度不高,有必要增加保障程度高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供给”史贵禄说。

农业保险法:实现农业政策的工具

史贵禄认为,制定《农业保险法》可以更好的体现国家主导性、社会效益优先性、技术规范性和对象灵活性等方面。“农业保险法可以在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条件下,是规范国家干预农业保险经济关系的法律的总称,更是农业法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

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更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在其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农业保险法价值取向也在于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同时,农业保险法还注重将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相结合,以此来保障其可操作性。

“农业保险法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保险政策法制化的体现,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基础地位,为全社会提供食品,为工业提供原材料。从农村社会稳定,农民收入增长等角度更多地是要将农业保险视作实现农业政策的工具”史贵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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