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农业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增加产量,提高产品质量;
(2)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卫生,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3)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生产;
(5)有利于按质论价,兼顾农、工、商和消费者利益;
(6)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7)有利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标准样品和文字标准相一致,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标准体系和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
同时,农业标准制定过程还要把握好下列规定:
(l)当制定农产品标准涉及到几个部门时,应由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2)强制性农业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销售、调运、进口和使用;
(3)对有同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产品、种子等,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农业标准制定程序: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和废止阶段等8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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